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党委议事决策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党委会议是学院党委的决策形式。党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会议参加人员
第四条 党委委员是会议的组成人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专职组织员列席会议。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会议讨论决定人事、职称、奖惩、党员发展等事项时,如涉及本人或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应回避。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及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重要活动实施方案等。
(三)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学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科级干部任免调整建议,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监督、奖惩,以及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四)党支部设置调整、党员发展、党员民主评议等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五)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以及党的纪检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七)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实施办法。
(八)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九)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师德师风学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5000元以上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十二)其他需要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以下事项应由党委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一)学院事业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队伍建设、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对外合作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学习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院内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委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正确区分党委会议与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替代党委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四章议题确定
第九条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其他党委委员或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条 重要议题上会前应充分沟通酝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第十一条 凡属党委委员自身职责范围内的日常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议研究讨论。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六章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党支部意见;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意见。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按既定议程进行,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
第十七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或方案,然后展开讨论,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做出结论。与会人员讨论时要针对议题明确具体地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结论。
第十八条 会议需进行表决时,可根据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
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讨论多名干部任免时,应逐人表决。
第十九条 会议集体讨论意见出现较大分歧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二十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七章 决定决议的传达与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工作,会议记录要规范。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会议记录、纪要应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
第二十二条 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决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决议及其形成的过程,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与会人员对会议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在执行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重新召开会议再次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决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议题收集、材料印发、会议通知等会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并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授权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